大清律例按语_卷_五十九_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大清律例按语]

大清律例按语_卷_五十九_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大清律例按语]

大清律例按語卷之五十九目錄 刑律 關殿 奴婢殿家長 妻妄殿夫 同姓親相殿 大功以下尊長 期親尊長 祖父母父母 目大清律例按語卷之五十九 刑律 關殿 奴婵殿家長 故 殺 不 歐 分首徙 之奴 失候 傷者 及外祖父母者 無 傷者 婢不問首 之 奴 輕 大青津列语卷五十乙洲律門漫 一奴婵家長之麻親杖八十小功杖九十大功杖一百傷重 至内吐血以上麻小功加人罪一等大功 或 加 或盜 流 一 止杖 追 千 其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父 若奴婢有罪 法 tat 罪 過皆 母不告官司而殺者杖一百無罪而 殺 或 故 者杖六十徒一年当房人口子 悉放 首北 非 至 死 勿 需 也 o*若家長及家長之期 無分 罪有 非折傷勿至 罪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 二奴婵殿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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