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第八十九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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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会典_八十九 [大明会典]律例十 大明會典巷之一百七十 形律三 刑部十一 受赋 官吏受財 凡官吏受财者計科无禄人各减一等宫 百 各远徙有者計重 有禄人 设四十五贯般一百派二千里 五十賀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杖一百三千里 八十胃紋 作听 不 為曲 决者如受十人財一事通东 财州 贯以下秋六十 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 二十贯枚八十 三十杖九十枉法 一百二十翼效 不枉法 一百二十只之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文職官吏监生知印承差受財枉法至满 贯绞罪者發附近衛所充軍 果於法有枉俱以枉 洪計科罪若親 證等不係在官人取受有事人各 依本等律條科断不在枉法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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