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_八十六 [大明会典]

大明会典_八十六 [大明会典]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三 刑部五 户 脱漏户口户全不附籍有赋者家怎杖一百無赋 籍富差.若将他人在户 不 赋役者亦杖 十若将另居親愿薇在户不 報及相冒合户附籍者各减二等所之十每十口加一等罪止五十本縣提調正官 者計以枉法从重论若官吏曾經三次立案 長 尽户以籍爲定 凡軍民驿醫卜工樂诸色人启以籍為定 若菲冒胧免避重就輕者叔八十其官司妄准+私巷院及私度僧道 置達者杖 冠尺官马奴.若僧道不給度私 自替刺者 師私度者興同罪還俗 内不及三丁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 而不者各職還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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