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_九十一 [大明会典]

天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六 刑部十八 五利睛罪 按法有二有律得收睛者有例得納睛者律 灰远運運石六等在外到有力稍有力二 明鲜见律例其節年事例仍戴此并具圖復 等輕重通中至今遵守萬十三年题准申 1 如 國初鋼成化間納马例背不行存之以備考
秋一百四十其所悉如 杖所定景泰 為一千贯杖六十千八百每十 曹 2 银 珠宝仍追本色物亦照今例折 布 kdlaliL 顺
折收按季類送户部明立文案照数支給 O 正 德二年今囚把罪照舊無收如杖 一百 铜 七百文今收处 一千一百二十五贯收 三百 五十文餘四杖五苔俱照原滤減 减纱數 钱 钞 中 半收受.嘉蜻七年 准老纫 森弃妤合 天 文生餘罪等律該收 原定 钞贯数岩折 銀 太輕更定则例每一折銀 一分 二五文 毫 如一十纱六百折銀 七五毫以 罪 la 輕重加折收今天下問刑司皆以此例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