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_五 [大明会典]

明李東陽纂 明萬臀刊本 明申時行重修 大 明會典(五) 公 司 印行
枉法 不枉法 五十枚七十 四十杖六十 六十贯杖八十 紋罪者发附近術所充军 文職官监生知印承差受財枉法至满 一百二十贯之上罪止杖一百5流三千里 八 百 七十杖 十杖 一百+年 果 几在官人取受有事人財無正條 於法有枉俱以枉法计喊科罪若 百杖 古徒 年丰 公 休本等修科不在在法之律 郏證等项不保在官人取受有事人财各 五百贯之上止牧一 一百徒三年坐城致罪 凡官更人等非因事受财坐贼致罪各主者 事俊受财 者准枉法事不枉断者准不枉法 凡有事不許財事過之後而受財事若柱断 坐 财 丰 五 有事以財請求 十四十 實以下二十 贯之上至一十章三十 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 刁用強生事逼柳取受者出人不坐 内
欲所属財物及管軍官更總旗小旗科欲軍人 奉命征典者受者不在此限 興者彻犯再犯竟罪附過三犯准免死一 一次若 罪亦如之 城以枉法其非因公務科欲人財物入 人 凡巡 捕 烈留盗贼 已者以不枉法仍将其喊蓝 官已獲盗贼留贼物不解官者苔四 銀密思鐵銀雨等頂達者計罪卷 一在京在外門不許分外取纸 罪若 官吏融許財物 凡官更許財物难未接受事若在者准在法 军人弓兵有犯計戚难多罪止妆八十 t 一十两以上绢帛細之物 各从重 事不在者准不枉法各减一等所枉重者級用 弘治十六年十 孝宗皇帝聖青科修理果曾經手的不准花照 月十七日節奉 萌為制书 落此 私受公侯財物 失錯者杖 司守樂要隘 一百.邯为将军總兵官五军都备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