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第九十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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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会典_九十六 [大明会典]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八十八 工部八 國初造作工作以日人充役满部容送刑部 都察院引赴 住坐之分输斑者工部住坐者 内府内官监 工役四人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犯法四徒 或无死役然身或免流母准折如一間 每正工 钞買物料等代百文為准 准半里二 挑土开丸附近二百携每携重六十斤为 撕二里五十 三 六 墨一十七携七粤一十五橋八 里一十三携凡四 廠蔡村掘河獨流廠 免洪武十八年 聖之後犯工者俱光一十八年 犯把 管杖罪無力准工許所民種 官 四 徒 辨價嘉靖二十七年准法司送到日 徒 除 例每月出瓣工銀一委官扉人上不 外多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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