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_八十七 [大明会典]

大明会典_八十七 [大明会典]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五 刑部 繁祀 祭享 凡大祀及 享所司不将祭祀日期先告示諾衙門者苔五 十因而失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告示而失 者罪坐失之人门若百官已受整求吊 丧问疾判署刑又書及预筵宴者皆体鐵凡大祀壇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門 减二等若大祀神御之物者枚一百徒 三年遗失及者各减三等 天地等擅内放牲畜作及私種精田外餘地弄 致祭祀典神 社稷山川風云雷雨等神及聖帝明王忠臣烈士载天拜斗瑟烧夜香燃點天七燈裳神明者杖八 十婷女有犯罪坐家長若僧道修难而 拜 奏青表 表文及祈机火 者同罪远俗若 有 官及害 軍民 之家 今本 妻女於寺觀神廓燒香*者 苔四 十罪坐夫 男無夫男者罪坐本婦其寺 人不 马禁止者與同界 罪 各寺觀 神磨 才 女因而 引 逃走或 財物者俱 附 近 充军若軍民 人等今场 婦女从寺親神 有 犯 者问罪柳號 一简月發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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