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条法事类_二十 [庆元条法事类]

庆元条法事类_二十 [庆元条法事类]

慶元條法事卷第五十一 道释門 户 婚勃 诸僧道行避本師或主首保明不實致請公园绿 避 罪者杖捌拾給官司若所止寺观主首不 依 今實者减贰等 甜僧道未經本寺觀供恨或未受戒請公愿行站僧道欲行逝出州界者本司及主者 年紫衣或師瑰求滿叁年者不得 保 明 判行 无 进 师 者或 首贡 齐度戒煤起 州羊 翰洽公限 非本 恐指 定所 不 得往州峡三路 業 者 除程 限 玖 拾 到 在路 有故 遇叁拾 日者中所在官 司批书即在路 源 努者 缴 纳所在官 司 可報元拾 公恐及元指所韵處其應上道店非疾 病不得 公愿驗 實 遇再宿经及所韵 日其 寺 處寓止寺观主 其 無 首 度 取度 公伍拾贯 式 道 释式 道士女冠行进公悲 其州 本觀 道士或女冠姓法名乞判性其州行进 dnp 别 無達者 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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