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条法事类_十四 [庆元条法事类]

慶元條法事叛卷第三十二 财 用門 三 點磨隐临勒令格申明 勒 職制 诸固照磨取索到縣镇庫收支物薄晴之蓬 限不送還者杖七十三日加一茅罪止徒二年 餘文書依官文書稽程律 承提照刑司輪取軍請給旁麻轉運司及州
徒武年 州縣場務季申通判经怨制及無上供钱 物 状运限者各杖 八十即通判供申 提照刊欲司達限者徒二年本司照磨申尚書 户部蓬限准此 經總制鐵供申恨状隐漏者徒二年 州及提點刑司供中尚書户部僧道免工帐 状隐漏不宝者各徒二年
诸官物有 物 在 行 止 有欺弊而致失陷 是 文 经监司 字差 者 族 如 者已者谓 非經如已 餘川縣经 條官應官 司施司 失之行点 陷類已检 准若經不 此钱州觉 不 以款 减 诸 户婚 于 税 祖簿恨有欺郸者 易或 物 销 数 故憶 薄籍者 满,欺官 不分首烂計物 之直 倍而 不滿 五百 文杖一百五百文徒 风一年五百文加 一等三贯 皆配本城五贯皆配本州 許人告书手難罪 勒停其私名人有欺葬正名知情與同罪各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