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条法事类_九 [庆元条法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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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條法事類門目十四至十五 卷第十四 門 万然法 申粉 式 改官啦 式勃 申令 明格 文学注宝 申令 官口今式+卷第十五慶元條法事類卷第十四 萬 送翠門一 明 勒 制勃 及充縣令若从事郎 以 华主典同坐 上异改官而用 所银 應 奏 充其任 若 者 聪 依 以 私 者若犯入己 除 罪法 兑 减以 上主减二等 肆官充職任拍所任内以職事至公罪徒 不 者 本减 不坐 官而薦充侍臺省若停成 叙復而奏者各状壹伯 令 應 非 保 及青降差遣未 官應坐主若被人犯罪後會恩雌不該原 减主驰威壹等再會思者从原减 法其被 人 以特首及为法不以赦降原减者主自 依救降 官状已用其主首而體量无所首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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