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条法事类_十二 [庆元条法事类]

庆元条法事类_十二 [庆元条法事类]

元條法事類門日三十至三十二 卷第三十 财用門 申令 明格 經然制 式敕 岭格 會中半 卷第三十 一 财用門 二 封椿 根畅玲式慶元條法事類卷第三十 财用 国医勒令格式申明 既 上供物應牧而不收或舊牧多而救少若應封 起而全不封桥起發或已封椿而支光 若作限内装牧及申并應支還入使者各徒贰年 诸州縣镇場李申通判愿无上供物恨状道 限者各状糊拾即通判覆供申提點刑狱 上供钱物难請降特裁留供元支被受富 司執奏不行如達其不奏及支官司各徒二 年 官元 司准此 源城 起癸上京钱物管押人盜移易入已者不以自 首原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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