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资料题名为《庆元条法事类·第十一卷》,属于古籍综合资料。当前文件为《庆元条法事类》的第十一卷。可在本页查看基本书目信息与部分原页预览,并了解数字文件获取方式。

- 专题
- 庆元条法事类
- 类别
- 古籍综合
- 卷次
- 第十一卷
庆元条法事类_十一 [庆元条法事类]慶元條法事類 門 月 二+八 至 二+九 卷第 二十 八 椎禁門 稚 茶 货 總 法 明令格勒 格式今 酒 格勃 令 令中轴 铜 乳 香 输 格勃 石 锡 铜 廣 格勒 令 第二+九慶元條法事類卷第二十 八 摊 货 權禁門 類勃令格式 勒 名 例 禁物者權貨同推貨者茶香酒处 铜 锡铜 石 達犯禁物如被造菲恐喝及因水火致彰露者 同首原不 集結徒业持伏私造或贩私 财本同谷加大 本 罪 有货但共 青 至 同 罪 伯 里止 行 浦矩者依 同共傷 集元谋 者 V 即 年其析傷 抛摊貨而柜捕 下予重及元配 及拒 捕 加 等谷罪輕者 都州析支 以 徒 贰 上 下 手重配遠惡州元配阡里元燕配 五伯 里餘下手州殺人下手重者靳元課配遠惡 州餘下手配贰千里以上配遠恶州者遇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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