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遗规_十四 [五种遗规]

五种遗规_十四 [五种遗规]

在官法戒錄卷之四 桂林陳宏榕门辑 长洲張凤孫少儀 昆山嵩正措書 同訂 戒錄 臨川李安民書臣黎校 得 張汤社陵 鼠掠治訊取 改人父為縣吏湯为兒時守舍鼠盗肉掘 夫興趙禹共定律令在 吏大遂使書父死 深文为延尉治 後為長安吏遥 太 必 中 舞 、文 5 誠深 刻吏多為爪牙用 湯始為小吏乾没服 列九卿陽收接天下名士 以 人 N少府 罪中 九 限 已 治 為 加 廷贴 名為 尉始终 平 條 請孤立行一意而巳見法取亦不覆茶求官 以 候 老 为 燕 禹 相 有罪 禹 上同 卒张不离 相 真 誠 史.府 为法言店 法律也中 a 既 其 平 始 通 非亞 文 奥深 延年 宁 次 P 東 海 自 F 卵 人 其 共父为巫相振延年少 學法律為 郡 吏補御史 侍 震恐三岁遵河南太守其治陰 御史为郡太守所 酷 曲 南日屠 法 深上 文 伯左 冬?觸風萬 近万舞麻召咸教戒於淋下 年大怒欲杖之咸叩 頭 謝日具晓所言大 語至夜半成睡頭 萬 要教成 也萬 丸 言 王 胎 温 舒陽 人少 师多,時 不 椎 埋 為数色而為吏以治 至 至 廷 廣 尉 餘人為瓜开皆 御史督盗贼殺傷甚多稍 把其陰重 使 智盗 速坐千餘家上书大*贼快其意所 者至族小乃 欲得河國捕郡中豪 死家盖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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