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刑法考_十三 [历代刑法考]

浙九 救例三 後唐蓝宗同光元年四月制除大辟罪已下罪 發未發覺已结正未结正咸除之唯犯十恶五送火 教之限 光行劫持刃殺人官典犯屠牛合造講藥不在原 按持刃人唐律以故殺即救例之故殺人也居牛 二填则舊例所無唐律盗牛殺者徒二年半罪名 货處朝乾奏创峻法并列褚教款中矣 尚輕微唐同光元年動凡軍人百姓将牛及殺 已結正未正見禁因徒常救所不原者成除之十惡 二年一月制大辟罪己下所犯罪無輕重已發覺末發党 五逆屠牛故意殺人合造毒燕持仗行为官典犯
罪無重宜释放 逆役入光火劫盗合造海藥官典犯行印信居牛外 教書有不該者所司各具保例開奏如问近年救書所 與元年放與此同但無人一职义,長與元年制门 教制所无也 在不廣宣布仍今御史加前察無稽留云云做 流 有亡命山及為事關連逃進人等放歸一切不問 人谐色徒流人不計年月近已到配所垃放還或 如過百日不首者復罪如初 效九
捕逐復罪如初 非一切不問如雨月后不來歸业者合所在長吏加元 與長興四年教同但改百日為雨月耳後周廣順 六年1 入 無輕重常救所不原者成教除之其持仗行劫殺人城 不 免罪 行得 移 鄉 再有任用或始因罪犯久處流特行铣之恩各 人免罪郎 罪年限未满者放 之顾應配流人并已前逢不在放還人等并放 按此亦大救也强盗仍移鄉配發又一例 出帝天七年七月制四京及道州府色罪犯除十 惡五逆殺人强盗官典犯城合造毒藥屠牛鳞色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