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八十三卷·托津等奉敕纂》属于政治法律资料。题名标明当前文件为第八十三卷。本页提供资料基本信息、部分扫描页预览及数字文件获取信息。

- 专题
-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 类别
- 政治法律
- 系列
-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八十三卷·托津等奉敕纂
- 卷次
- 第八十三卷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八十三_托津等奉敕纂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钦定大清會典事例六百四 南者二百四十一 二十一號浙江八百四十五號江西六百三十 八湖北一百八十號湖南一百七十八號河 南無出運所係派搬直山东江南船就 在通省 内 調 援 白輝 次 定 長.顺治初年定奉委修造漕船各官 题 定在 於 或詩報朽或修造未竣報已完或将朽 船册報掩者皆降二敬用承造官推不開丁每丁徽銀四江西每丁徽銀二五分 湖廣每丁徽銀二以供貼造若船多銀少体 數匀.又覆准愈造漕船除給料外將 各所舍餘間丁接年銀万貼之費 例 州颗民.十四年准成造漕船例有軍三民七 用东省所增新應需船載仍於额設銀內 補成造.十五年准湖北修造漕船所給料 價官役高下其手竟非原數不得不私派貼 嗣後應合官修官造以蘇軍困又题准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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