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三百_四十八_托津等奉敕纂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例
能自首者免 罪 獲鹽一 不赏 仍 追 而 源 人 自 城 首 富官 司不放 許 同 其 止理現發有 轉攀指漫者 雅他 犯 人 者 监没官不须追究。
者計瞰以枉法重其巡獲私人已不解 字役 案附过 雨 做四字雍正三年 至巡检 百 在流 有 巡私之 年 改為 武格 理 衙門 把私本管干百户有失鈴束者百户初犯答 五十再犯杖六十三犯杖七卡减牛俸千户 砌犯苔四卡再犯答五十三犯杖六卡减半船 俸亚附过還職若知情容及通同贩者興 奏街今武藏失察私 及诚牛 與交一例處分亦無千百庐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