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三百_六十七_托津等奉敕纂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三百_六十七_托津等奉敕纂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例合绝嗣者 敌 間 父 非理酸子 婦 同 無 以 婧 致 合疾教杖风十疾者加一等 艺老 疾 限娜 子 段非 之 殿属祖父母母及夷妾属夫之礼父母問如律苔羲母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殿殺 故殺者道以殿殺乞養典姓子孫若过房 關在十五以下恩養赤久或在十六以上不會 分有财配有室家及从义父之期親并外礼 母有犯者以属工人义子之亦依 前凝數如律科其義子後因本宗艳嗣有 故歸宗而义母與义父之祖父母父母無义 絶之状原分家座原配妻室不會拘留遇有達 犯仍以屋工人若犯義及其財妻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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