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三百_五十八_托津等奉敕纂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例
打奪者止坐尊長若家人亦曾傷人者仍以凡 人首徙 拷若 打 律 奪+巴 主 使 人 原 者 依勾 於流 使之中 依而 威 在 人 捕 之 捕律 無 有 罪 依 O 凡官司差人追微勾公事并捕獲罪人 但聚泉至十人以上中途打寫者如保親 亚同居家人照常發落若係兴姓同惡相濟 此條一官司
行划在罪囚如有持械拒殺官升者将道 及為殺官之犯正照谋反大逆律麦處死 本犯之子照律緣坐子年十六以止者凝斯 立十六以下同犯之妻俱付功臣 双至下手殷有傷之人凝斯鼻示髓同餘犯 俱斯决若拒傷官升及殺死役卒者禽首 助之犯俱凝斯决桌示其止傷役卒 省將首及殿有傷之犯俱撰立决隨 同助勢未傷人亦凝斯候秋時人於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