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三十三卷·托津等奉敕纂-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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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类别
政治法律
卷次
第三十三卷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三百_三十三_托津等奉敕纂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定大清會典事例以理去官 改除致仕等官與現任同 去非有别项市 以理谓以正道理而 事 者,若 不?沙 因 耐解 N 其裁 追衡 可門之類雞写 正官同其婦人犯夫及義艳 事 解 同 等 不 改 封 赠官興 親 子 有 官 其 之 得奥其子之官品同 同 谓 母 夫 犯 被 奥 罪者亚依職官 家 義 者 犯 得及 罪 律 凝 断 径應 也 此 官人一”等 犯同如 喊科職 肯 管 者 詩 案法 乾惟 應 仕 街 年 問 瞻 致 仕典 封無 二0 O 浩勒不追奪者仍與正官同若致仕及封官犯技别 之 至乾隆一 百 余而 五 定 亚其有 犯公一分武 文 则 應 所 能 行 革 該 3 降 至 如 者罪 革 依 武 官 律 内 開 甚 凡無官 犯所 公罪答杖 以上俱依律納赠 考满丁 卑官犯罪官事發在任把罪去任 致仕之類 事發公罪杖以下依律降杖一百以上依 律科断术案革苔杖以上折俱免若事干 埋没穩遭失官物係公罪事追究明白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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