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_二 [大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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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公文書館 酸制管 大明律卷第二吏律一基 進用軍,凡守去處千户百户有一具本實封御前開 拆一行都指使司轉達五軍都督府奏間取自上裁選 用若先行委人權管希望實授者當該官吏各杖一百麗 从便遥充不拘此律 役充軍若選用旗须於過鐵鈴人內委用其小旗国立公文書 無工承者亦令本人妻小依間請俸給於身 若姓外人乞為子瞒眼官府菲昌承者气餐子 者效與把人同罪若當該官司知而行與同罪不知 百發遠光軍本家所開体給截日住最他人今 凡内外各衙门官有定員而多餘添者當該官吏 一人杖一百每三人加一等止树一百徙三年若吏 典知印承差能候禁子子與人等额外滥充者杖一百 徒容溜一人正官绍二十首领官三十史皆四十每三 人各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罪坐所由其飛開官吏在 外干预官事結揽為发文案把持官府政害民者垃杖 寫遇名三年不犯官為除去再犯加二等還徙有所规遵 八十於犯人名下追銀二十雨告人充仍於問首書 者从重.若官府税由帖户口籍形募揽寫者勿国立公文书館 各照已定限期交尺口利名等及應有卷宗籍 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土附過還職代官尼到舊官 用完简無故十日之外不,任所者依,赴任過限减二 等其中途阻風被盜患病事不能前進者於所在 官司符同保勘者罪同华春直商会 官司給以備照勘若有规避昌不實者从重當 無故不朝公座,凡大小官員无故在內不朝在外不公座署事及官更 各罪止秋八十附過還敏落 給限滿無故不還仪者一日苔一十每三日加一等 檀权属官 凡上司催會公事立案定限或造差人行移所術 门督件如有達錯依律若擅勾官拘唤支典事 及差占推司狱各州縣首领官因而坊公務者苔四 十若官承順逢迎及差吏典赴上司事者罪亦如 之其有必合追對們名查勘督造作重事才許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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