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刘惟谦_问刑条例_上中下_刘惟谦_物部観_点_刘惟谦_等撰_2_早稻田大学馆藏地理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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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制 選用軍城 凡守去處千户百户有一具本實封御前開 拆一行都指使司轉達五軍都督府奏闻取自上裁選 用若先行委人權管希望實授者當該官吏各杖一百器 便選充不拘此律 役充軍若選用總旗於戳過鐵人內委用其小旗無可永者亦令本人妻小依開請俸給捲終身 若許兴姓外人乞為子官府昌承者乞子 杖一百發遠充軍本家所關体給截日住晶他人 者不坐 設官吏”著垃與犯人同罪.若當該官司知而行與同罪不知 凡内外各街门官有额定員而多餘添者當該官吏 一人秋一百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 典知印承差飛候禁子亏兵人等额外滥充者杖一百恶 徙容留一人正官笃二十首须官三十史四十每三 人各加一等垃罪止杖一百罪坐所由.其混官吏在 外干官事結揽寫發文案把持官府政害民者垃杖 寫過名三年不犯官為除去再犯加二等還徙有所规避 八十於犯人名下追銀二十雨付告人充仍於門首書 者重.若官府耀由帖户口籍用募横寫者勿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效附過還.代官巳到官 用完简無故十日之外不離任所者依赴任過限减二 等其中途阻風被盛患病丧事不能前進者於所在 官司符同保勘者罪同 官司給以備照勤若有规避冒不實者重當 无故不朝公座 凡大小宫員無故在內不朝在外不公座署事及官吏 擅勾属穹 各罪止秋八十附遇還職 給假限满無故不還職仪者一日苔一十每三日加一等 門督件如有運錯依律罪若擅勾官吏典事 凡上司催會公事,立案定限或遠或差人行移所属衙 十若官承順逢迎及差吏典赴上司幸罪亦如 差占推官司狱各州縣首领官因而坊公務者四 之其有必合追對刑名查勘禮造作重事才許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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