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刘惟谦_问刑条例_上中下_刘惟谦_物部観_点_刘惟谦_等撰_3_早稻田大学馆藏地理历史

田宅 欺田,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所隐里依數後納若 耀影射差役并受寄者罪亦如之其田改正收科當差 里長知而不與犯人同罪其運鄉後业人民丁力少
功臣田土 百合納税依教追人富 一 凡功臣之家除賜公田外但有田土管莊人尽數報 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罪坐管莊之人其田人官顾隐税 依數後納若里長及有司官更踏勘不實及知而不举 者興同罪不知者不坐 者田一政屋一開以下苔五十每田五或屋三間加一等 凡盜費易及冒若盛實契典買及占他人田點 若將互辛及他人田產妄作已业投献官豪要 場湖泊茶园及金银場鐵冶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拜选年所得花利各還官給主.若功臣初犯免罪附過 之人與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田產及盗費過田價 再把住支体給一半三犯全不支给四犯與庶人同罪
荒燕田地,等花利宫主 几里長部內已人藉裡當差田地無荒及應種 桑麻之類而不種者俱以十分為率一分苔二十每一分 加一等罪止杖八十縣官各减二等長官為首佐職為 人户亦計荒燕田地及不種桑之類以五分為率一分 美花 器物稿筝 凡人物及我榭木者計准盜免 官物加二等若遗失及毁官物者各减三等立驗數追 八十毁人神主者杖九十若损人房屋墙垣之類者計 合用造雇工坐各令立官屋加二等者 但令惰立不坐罪 擅食田國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