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_明太祖勅撰_明隆庆二年(1568)重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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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A ENTRAL LIBRARYTAWAN R.OC 御製大明律序 ATIC 刊著為令行之已久奈何犯者相 朕有天下做古為治明禮以道民定律以 由是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 作大昭示民間使知所趁避又有年矣 然法在有司民不周知特敕六部都察院 官将大内條目其要附載於律其犯答四十附過三犯於本衙門遍降叙用 有不能解律意者初犯体一月再 等因由此觀之 國家原有令典特久不申明耳是以來援 知及至臨事不免假手主文其舞美以 例輸銀吏典徒取數質以法律忙然無 致一切招舞文重輕出人人罪吏 本院自筑仕時購得律附例一部不知 不律其樊乃至从斯非後車之且 剖析精透至於類至义之无癸前人 出自何所亦无升言姓氏中間引經断 所未癸老吏之案法家之著也開 卷有益宜明為此案仰本府官吏照 依案内事理即将癸去抄律附例C TAIWAN LIERARY 五四三二 十十十十十 九八七六 十十+军半杖七十 一年树本 秋一百 二千里 里秋一百 苑 绞 身首 股脸 圖之刑五 五刑 五自判轻者工 為上决用 五 刑 云山纪 者 用 决 白 五 煎 年 三 型 流罪 者 身 有 三千 不 得 里 二 刑 刑 之 典感 渠鄉工 城为每十 下 亦 加 一华年 每五 里千 極 者 徙还 千里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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