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_十 [大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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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卷第二十五 律 犯轰 凡和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数杖一百O 切女十二岁以下者和同强论.其和 轰不轰者男女同罪轰生男女青付夫 收春婦从夫嫁其夫者若嫁 夫者夫本夫各杖八十婦人離 -erx取回來復他復職也未鱼得久便把在 東的難來忘了又無理起來差他在 卿信要小回家轰宿似這等無籍之徒 也都去遠亢軍了又儋州千户王典 軍收捕贼人因一而將好百姓家嫦人拿 回宿本婦不又将小刀松他手上戳律紋准五年仍照軍職犯例癸回愿 籍為民悠為民人數相應免其立功其 徒罪仍照例有力纳無力做工等项 落但問刑衙門問此等罪犯又有仍令 立功者事不歸一合遍行查照施行等因 奉 聖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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