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_八 [大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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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卷第十九 刑律二 課殺 凡課人造意者听而加功者不加功 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殺乃坐.若傷而 不死造意者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 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口若而 已行未傷人者杖一百徒三年者 个 各献一百但同者皆坐O其造意者身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課殺及部民谋殺本 知府知州知縣軍士課般本管持千 户百户若吏萃課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 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傷考较巳殺 者皆靳 从驰体微。俱奖 以死 问府條例 有司者发口外為氏仍給財產一半典 被殺家養膳 殺死夫 无妻人通而从所親獲莓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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