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_三 [大明律]

大明律巷第三 十八條 吏律一 讀律令 凡國家律令黎酌事情輕重定立罪名颁行 天下求盆遵守百司官吏務要驰請講明 律意部决事務每遇年終在内察院在 外从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司官按治去處 考校若有不能講解不晓律意者初犯
成化四年奏准各處有司每遇朔望学行 香之時令師生罐 大明律及 御梨建籍仰官吏及合人等通瞧法律倫理 達者治罪 制聿有達 凡奉制有所施行而達者一百達皇太 子令音者同罪達親王今肯者杖九十失 青意者各减三等O其稽制書及皇 太子今音者一日台五十每一日加一等
失制书聖首符印信铜牌者杖九十德 二年半若官文書杖七十事干軍楼经福 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俱停体责等三十日 得见者免罪.若主牛官物遗失簿書以 致種数目乱者杖八十限内得是者 亦免罪.其各衡門吏典考替代者明 立案驗将原管文卷交付接管之人達者 杖八十首领官更不候交割符同給由者 罪亦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