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_四 [大明律]

大明律_四 [大明律]

大明律第 一裕 律 欺憶田輝 凡欺田耀漏版籍者一至五管四 十每五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 所輝依數微納若將田上移換 那移等则以高作下减購耀及寄田 輝影差井受寄者罪亦郊之其田路 正收科當差.里長知而不與犯人同事发到官余家抄没若不如此靠报小 民 會典 儿官田起科每五州三合五勺民田每献 三升三合五勺重租田無八升五合五 蕊地每献五合三勺四抄草塌地每 三合一勺官田每献一斗二孙口又会O十三年令各處寺觀僧道除洪武年 間置買田士其有續置者悉令各州縣有 司查照散還於民若弛寺觀遗下田莊 令各府州踏勘悉舆招還復业及丁 多田少之民每名男子二十三丁以上 者三十献若像官田照依减輕则侧每云 政科正懂一斗银為官田如有绝仍授 給省民不許私自典.成化十七年令 各處軍民人等有精愿承细空閑官地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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