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会要_二十八 [明会要]

明會要卷六十七 刑四 永新龍交彬算 魔罪 明律凡朝廷有所矜恤限於律而不得伸者一寓之 於例所以濟法之太重也又國家得時藉其入以佐綫 急而實足储振荒宫府颁給諾大費往往取給於 二者故法比压代獨详 例有二罚役一辆而例復三變役者後多折工 值納纱纱法既雙納銀納米然灰運炭石運甄
八年二月甲午刑官自今凡離犯死罪者免死輪作終 身徒流罪限年輸作官吏受及犯死罪當麗職役者 鳯陽屯種民犯流罪者鳯陽电種一年然後輸作 二十五年十二月癸亥刑部書楊靖等日自今惟犯 十恶井殺人者死其餘死罪皆合输粟北以自力 已 過徒流徙者俸之三犯罪之如律 三十年命部院定罪事例凡内外官吏犯答杖者記 洲法 成昶郎位之三月刑部都察院日前敢法司合四人入
宜德元年正月放死罪以下運宜府自 二年七月令官吏軍民入米罪自死罪至苔四十分十 等納米百石至二百石有差納者贼罪得不死徒流以下 米罪朝廷寬典乃軍储會拘繁罪人無米輸納自去年 者請追納於原籍匠仍输作軍仍備操若非軍匠则追還 四年六月喊吏不得罪 mmK1/111 五年九月更定在外罪囚罪例除真犯外文職官吏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