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会要_十二 [明会要]

明会要_十二 [明会要]

明會要卷三十四 永新龍文彬繁 職官六 巡按 洪武十年七月已已遣监察御史巡按州縣俾詢民問疾 苦康察風俗申明教化所按藩服大臣府州縣官考察 樂勒尤事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按臨所至必先重因 邪 事有當言者须以寶列勿事虚文凡治以安民為本民 安则國安汝等當據法守正慎勿沽要名朕深居九重 月命要券二十四日國以民為本民安则國安此年牧守官不體朝延民 之意侵害民不聊生今分行考察然人才器不同當 明自具實以開毋惑於小人母於勢要毋私於親故 宜德六年御史王來出按极常镇四府命偕巡撕周忱 考察官吏有請自上裁語來言民更去之唯恐不 命 使江南横甚來数抑之武运於帝帝 必請而後行民困多矣帝改蔽賜之中官陳武以太后 王来 問都御史佐成化十年定巡按公差御史回京之日本院堂上官仍货 舊例查勘考察保結職者具奏照舊管事若有不泰 嘉站六年八月棘合後巡按御史满日務要加察果 無私過犯推避事等頭寶取具該道結期明白方 許同道管事若有不职事不許具奏照例奏請 十二年修王相疏御史出巡事完向京各具行过事 个明會要卷王十四 復命仍備呈都察院考殿出巡有無購犯及乘達等委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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