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丛刊:故唐律疏议12_七 [四部丛刊]

故唐律蹄卷第十六典 疏日擅興律者漢相丽何創為興律魏义 擅事附之名為擅典律晋去擅為典灭至 高齊改為興擅律隋開星改為擅興律羅題 目增損隨時華原其首意義不殊大事 在於軍戎設法為重防库足記備不 虞故此兵水於既庫之下 诸擅發舟 以上徒一年百人徒一年半百 人加一等个
發但文書施行即坐不必要在得兵其擅毅 九人以下律令無文当不應為重 遣 疏曰有发兵文書兵者不合即與亦 减擅发罪一等故注云亦不先言上不待 報者告今欲遣即坐不必要待兵行 其冠贼卒來欲有攻即城屯反叛若贼有内
者 若不即調及不即給興者所人數興 擅罪同其不即言上者亦所人數减罪 等若有逃云盗權差人夫足以追捕者不 用此律 疏曰應機赴急兵马若不即調發及 調不即給與者所人數與擅發 罪同十人以上不即調发发不即給與 六十 可 k1 各徒一年百人各徒一年半每百人各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