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丛刊:故唐律疏议12_十二 [四部丛刊]

人致死者各過失殺人法若以大杖及手足 折傷以上减開殺傷罪二等 疏日統案驗之官情不挟私因公事 前人合杖答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迫人致 死谓因公事欲求其情或恐唱或迫齊前人 怕而自致死者各依過失殺人法各微写 百二十入死家若前人是甲罪不至
曹即自行决罚之類及前人不合捶拷前 人无罪或有罪應合官当取睛之類而 捶拷者以開殺傷傷與不傷依他物 開殿之法其因捶拷而致死者加役流用习 者瞌臨之官自以杖捶人致死以下有用 习毅傷者各依開律用习殺者用兵月 殺者同故殺法 問曰里正坊正村正及主典因公事行前 人致死合得何罪
发以重者即以致罪犯者累科假 有人犯二罪不因喊而断事官人止引 二罪俱发以重者不引以喊致罪之者听 断罪應言上而不言上應待報而不待報 自史断者各减故失三等 疏曰依官今杖罪以下縣史之徒以上 縣断定送州覆馨乾徒罪及流應史杖苔共 應晴者即决配徽睛其大理寺及京兆河南 府断徒及官人罪并後有雪减申省省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