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丛刊:故唐律疏议12_三 [四部丛刊]

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禽 疏日已發者已被告令應二寨 者初告亦是發及已配者犯已配而更 為苔罪以上者各重其後犯之事而累科之 即重犯流者依留住法决杖於配所役三年 疏日犯流未断或已断配,未至前所而 更把流者依工樂留住法流二千里决杖一 百流二千五百里决杖一百三十流三千里
日有把徒役未满更犯流役流役未满 更犯徒或徒流役内復把徒流應役身者 不得過四年假有元把加役流後又把加役 流前後累徒多役以四年限若役未 更把流徒罪者准加杖例犯罪多累決杖 答者亦不得過二百 問日有人重犯流罪依留住法决杖於配所 役三年未知此三年之役家無兼了合准無 兼丁例決杖以否
之假如工樂雜户官私奴婵等合加杖 令重犯流徒累决杖答亦不得過二百 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察疾犯流罪以下 日依周禮年七十以上及未者不 為奴今律年七十以上七十九以下十五以 下十一 以上及盛疾為矜老小及疾故流罪 以下收 問日上條睛章犯流罪以下聘此将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