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朝通典_三通馆浙江书局_三四 [皇朝通典]

皇朝通典卷八十四 刑 四十年四月春 旨三法司核覆人悟明扎傷行濟身死一本因在保 辜眼外照例诚等杖流所凝未為允协悟明先用刀 扎傷行及行濟聞喊提悟明復持刀遵扎行濟 頂心肩背颐明喉左右多傷行濟旋因咽喉 命其死既山於致命重傷且逾辜限止四日未
會联意前旨所云几有重罪應人情實人犯經二三 年後始行就獲均改為立决者原指故殺等犯情 里大者而言以其事關人命應印抵若復 稽其情尤為可恶一經七獲自應決不待時以最 恶而申典若此等刨禽首及二次人犯例 應凝人情寶然皆民無奈此有司民之青者 當引以为愧而其犯寶無人命之可也即人本年 秋翻情實足矣有何不可待而改立决乎朕 辦理麻 凡權衡輕重一悲情理之平从不肯少有过當王
按律辦理惟将俊之父劉殿臣照凝以杖 流未允協劉殿臣係劉俊之父当伊子告知欲 孟池之女妻即應厅禁阻乃轉同帮實 悖理自有應得之罪若於其子犯案而照徙問 则名不正而言不顺何可禽訓明刑所以弼教有 坐父兄子弟犯之理此乃風化所繁者不 容掉以輕心海内之大億兆之良本自不齊如 果父戒其子兄他其弟使蹈網者稀不甚善因 德教未臻上理朕方引以禽歉可不禽天下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