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朝通典_三通馆浙江书局_四 [皇朝通典]

皇朝通典_三通馆浙江书局_四 [皇朝通典]

皇朝通典卷十 食貨 漕運 等按漕運自明開會通河始混海運莲而 為運自支運而為允運又為改始混民運 法似善矣然明臣邱溶歷言其害匹唐宋之不 若今考其軍固无室家之乐有轉输之而民 受其害者亦多当時有司漕之青者皆左軍右民 交兒之際軍日盆横需索無民不任而其顺治一年定漕運官司提衡巡察则設漕巡漕 督押则設道道倾则設總運则設旗 甲又盛官以同知通判為之押官專以通判 為之颌運官以衛所守儒干總為之四年定各省 船缺额合運軍自借船装運自備船不支三修 料價給重迎银合其届募民船七年裁巡御 史九年定漕船水嘟银江南蘇州松江安广店 州江西浙江等虚每石自三至二五分揚 州府每石二五分均於漕项内動給定官收價其有不敷於江寫各衛屯米每石協濟銀一 黄快船每丁協濟銀五分官舍丁為三上 则銀五巾三下二定造册微收解 以供贴造至是筋將各衛所 舍余閑丁按年编 納銀為貼之費十六年漕 船回空过淮者青之 漕運督不過者青之 道其船原数關者 罪之十七年定押翘府過 淮抵通達者如輝 道例罪合折微所石米解 部支十六年禁折 微漕毋得以漕為名外苛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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