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朝通典_三通馆浙江书局_三五 [皇朝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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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通典卷八十六 刑 七 乾 隆二十五年二月江蘇按察使吴壇奏例载凡 將長人指為监及寄買臧捉拿考打赫財 物或以起為由沿房搜奪財物除犯死罪 外其餘不分首从俱發遠充軍指送官以 告又载捕役人等奉差贼其人木係良民 踪可疑素行不妄行拿獲及雕犯有案役煌踪可疑素行不勒妄拿長民及將改 為善城仍復妄拿逼勒苦累无辜是以亦 照證長為盗例并凝充軍而於證强有无區 别之處亦未分晰指示兹臣因辨理案件详加細 核 辰之罪固当以有无拷等情分别輕重第 查告輕罪加等止於滿流即告至死罪未决 亦止滿流而止滿贯罪止候指送官并 未拷許照證告死罪未決例凝以滿流亦尚平允 若指民為强盗蕃實應決無拷打南多盗之區亦可冀减少矣部之六月部 福建巡温福條奏嗣後獲偷渡臺灣客民 如尚在陵路客店道路未登舟以前者客頭船巨 客民俱照本例减等發落如己 登舟无分大船小 船已未出口将客頭船户客民 即照偷渡本例分 别充軍滿徒不得分别已未 到 到壹予以寬减至不 法客頭船巨内有惯在沿海村鎮引包招 集男婦老幼數至三十人以上孝 者无已未登舟 一經挚獲印将客頭船户年力强壮堪任耕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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