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衲本二十四史.宋史·第五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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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衲本二十四史.宋史_五六 [百衲本]志卷第一百五十四 宋史二百一 開俄三司上桂國军國重事丞相监修史經進事都裁等本 穆 刑法三 天下疑有不能決则下两制典大臣若雜 視其事之大小无常法而有司建請胶者亦時 有焉端拱初廣定軍民安崇禁兵款母與 父知逸雕今奎資産與已子大理当崇母罪死 太宗疑之判大理張必固執前断遂下省雜講徐 百 日今第明其母馮離即酒歸宗否即崇陋不死按問欲自首番刑院大理寺死用 達律為婚奏裁敷貨其死知登州許遵奏引律因犯 傷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傷法以為 時遵方召判大理御史堂劾遵而遵不伏請下两制 遂各為春光是刑部安石是遵从安石所 而御史中丞滕甫請再選官定御史鐵頭請麗 遵大理送翰林學士吕公著韩維知制諾越公辅 水 史三百 重定公著等如安石制日可从是法官齊恢王師以博盖同塞言者為無傷乃以衆付密 院文彦博以為殺傷者欲而傷也即已者不 可首吕公弼以為傷於律不可首請自今已愧 依律其从而加功自首即秦裁陳升之韩與安 石略同會富弼入相帝令弼而穴疾病久之弗 至是乃決而弼在告不也州民張朝之从兄以 榆戳死朝父处去朝執而殺之刑大理當朝十百 蒸 所殺而朝報殺之罪止加流役會赦應原帝处安石 KE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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