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四 - 刘惟谦等.pdf

大明律卷第三 十八峰 吏律 讀律令 天下求写遵守百司官市務要院 律意决事務每遇年终在内察院在 外徙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司官按治去虑 考若有不触講解不晓律意者 初犯割
成化四年奏准各處有司每遇朔学行 香之胖令師生 大明律及 御望籍官吏及合属人等通晓法律偷理 達者治罪 制建有達 凡奉制有所施行而達者杖一百達皇太 子令告者同罪達親王令肯者杖九十失 意者各减三等.其稽缓制書及呈
铁制书聖首符印信鋼牌者杖九十 二年半若官文書杖七十事干軍楼鐡種 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俱停俸青二十日 得见者免罪.若主守官物遗失簿書V 致種数目乱者杖八十限内得是者 亦免罪O其各衡門吏典考满替代者明 杖八十首领官吏不候交割符同給由者 罪亦如之 大明律卷三:一公式 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