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四 - 刘惟谦等.pdf

大明律卷第 律 欺隐出輝 凡欺田耀漏版籍者一至五篮四 十每五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 所輝依數微納若將田上移垃換 那移等则以高作下减購及寄田 輝影时差役井受寄者罪亦如之其田 正妆科當差.里長知而不與犯人同
项事发到官生家抄没若不如此靠搬小 民 會典 比官田起科每五外三合五勺民田每献 三外三合五勺重租田每八朱五合五 篇地每五合三勺四抄草塌地舞曲 三合一勺资官田每献一斗二口人会
槿O十三年令径處寺觀僧道除洪武年 間置買田士其有續置者悉令各州縣有 司查照散還於民若废弛寺觀遗下田莊 令各府州踏勘悉搬奥招還復业及丁 者三十献若像官田照依减輕则侧每触 政科正懂一斗俱為官田如有仍 給民不許私自典声.成化十七年令 各處軍民人等有精愿承细空開官地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