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五 - 刘惟谦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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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卷第八 户律五 法 一十二條 凡犯私藍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軍器者加 一等證指平人者加三等拒捕者靳花貨 車船頭足入官引牙人及高藏寄類 者杖九十徒二年半挑携默载者杖八十 徒一年非應捕人告獲者就将所覆私臨 給付告人克有能自首者免罪一體给凡胃食私臨者杖一百因而貨者杖一百 徒三年 凡守官司及臨運司丛检司丛覆私即 癸有司歸勘各衙門不許擅問若有司官 吏通同胧放者與犯人同罪受财者計 以枉法重 凡守御官司及有司丛检司法差人於 管地面并附场開去电签常川丛禁私臨 若有透涌者關津把截官及所委丛鹽人知情容及通 同者與犯人同罪 凡起運官每引 二百斤為一贷带耗五斤 經過批所依 数梨挚秤盤但有灰帶餘 經製防老杖九十押回盤驗 凡客商胶具官品盟不許引相離者同私 法.其置盟了果十日之内不缴退引 者苔四十.若将引影射花者同私 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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