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八 - 刘惟谦等.pdf

大明律卷第一九 开 律一 課殺 凡課放人浩意者听而加功者不加功 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殺乃坐.若傷而 不死造意者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 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O若而 已行未傷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徙者 各杖一百但同者皆坐O其造意者身<个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谋殺及部民谋殺本 知府知州知縣軍士課殺本管指千 户百户若吏萃課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 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巳傷者巳殺 者皆靳+从驰。
俱奖 以死 八 问州條例 有司者发口外為氏仍給財產一半典 被殺家養購 殺死茹夫 几妻人通而从親獲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