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刊]九·司法院法官训练所同学会大东印书馆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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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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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

【法治周刊】九 - 司法院法官训练所同学会大东印书馆中山.pdf每资察 啟 者 持惟 查 本 本 社 經 會 經 理 薄 復 原 達 八 期 业 經 按 期 員 會 寄 會 费 奉 费 者 訂 開定荷 法 治刊 调费 刊以 先 此 致 生 年 將 定 收 單 壹元 填 就 連 同 本 分 及 定 费 一 請 供 寄 下 為 荷 會 員 法司 官 訓法 辣 所院 同 學 會投考人數不多,故錄取名,為數三四十人,而訓期滿分發後,各省又多拒不見用,即見用亦同未經考試更受訓棘之人員等,此尤為余始料之所不及者耳至其中間,又再 商由立法院制定前條例,將縣長理司法之制度,略事變通,予以改良,不似前之承蕃員 如縣長之員也者,判權之獨立行使,(第三條)執達員錄事庭丁司法警察之由縣長商同 派充或用之(第七條第二项)雨點觀之,已似可與縣長分庭抗禮,位卑而较薄,而决 非如属員為之者,此兩點,已足示於前矣。縣司法處行政事務及察職務,仍由縣長 理(第四條第九條)理榆察職務,及為事實上之无可奈何?一之亚肩平行,果能如是,普莫大焉!然,此究理想中之空,難以見行事也,不得已而思其次,其次何?即經判 官考試及格訓期滿,或經承蕃員司法委員考試及格,颌有覆核及格書雨種人員之重 用是也,前判官考試未行,此種资格,仍虚戀,應存而不除此不計外,即應 專任用考試及格之司法委員或承員,因此击有相當之法律學,再加以歷來經驗,其程 度尚恐與初出茅之司法官考試及格人員立補正缺推者,或有過之,興普通深法官,或 無何差矣,至於修習法律學科三年以上业,經高等考試及格者,若以任官之格,不耿下就為任待遇之番判官,固亦甚,因其既已修習法律學科三年以上業,非司法 官考試及格,而係考取其他高等考試,所考者與所學者無關,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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