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刊】六 - 司法院法官训练所同学会大东印书馆中山.pdf

期六第 卷一第著 252525 保務有無事性之探 野翠 枯腸,略陳管見,以就正於海内明達.可资依據,學者亦鲜及,一時苦無以應。然此問题常於腦際,欲解决而後快,爱搜索 不妄在法部蕃核民事判决,事實務之友好每有及保務能否承者,因無判解?對於此問题之解答,約有左列三:以保務能否承,當以其有無專性為前提(一)。然则保務有無專性(二)無事属性 時,其承人承其羲務。言之,即保人之羲務及於一般承 此以為保務非事於保人一身之務,故保人死亡(二二)有事性 人(三)。
存在。查權人與保人訂立契,多注重保人之一生,保人一口死亡,其保貴任 亦隨之而消,當為權人所見。兄保為對人担保,注重保人之信用者居多,與物上 期六第 其承保任,於承人未免過苛,於權人亦鲜實,徒使法律關係陷於複難。益以現 撸保就保物受者有别,環觀人世,其父信用卓著,其子毫无信用者,往往而是,若必合 又以探用第二為妥.代由貨經濟而進於信用經濟,固執前,無以適應會經濟之需要。政自立法政策上言,(一)参照民法第一一四八條但書 一得之愚,不敢自信,妄行發表,亦抛磚引玉之微意云耳。
第 三六)三十四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一至第五十三路 戊、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第三—一第 其他八(第四凹)答理人得照分此当提存相常全额,而所财產分 丙分智共有三,有可分理之期所為之分配 期六第 係)及第五十六條開於和解之规定於協用之(第一七 甲在第一次權人會後财之财(一四五)。院接到上报告後,應為破產 现外之碧日,德分军及追洲配。而破 管天除目後分宜,的法陀指照於分配之报 拍價變—一三八條),可分配時,破管理應平均 分配於楊人:前分配破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分 配之此例及方法(第一三九條第一项第二):分袁應經 法院之許可愿為加分配,但其财於終結之定公 之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