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刊】一 - 司法院法官训练所同学会大东印书馆中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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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一第卷一第 復 刊 載籍可改者多,漢魏唐朱,代有更张、然亦於中國原有法制之制度上加以探計、以求 立國於世、各有其法制史、以繁其民族、而張其治道、晋國之法制思想,盛於秦、各個國家、各有其本位文化,誠愿本其固有民族交化之精神、再進而創造適合國情、顺愿時 適其各個時代之需要而已、造及清季。始接受大陆美之法制思想,面有所研求增、然 代之法制、方克有濟、此研法制省之所愿為共赴之的也,本所同学、有鑒於此、於民 國二十二年一月一日,創設法治遇刊、開於法制之,法合,解,制例等等均有 停刊、本年同學會理事會、决復刊、推教授夏敬民先生丰持之,同學熊君材達、冉君鹏 演而探之、以供法界之参、發行至第三十五期八十有反於此而不於宜彼,法官任意取拾,毫無跟制,不能以新倒金科玉律也,即使法判 倒有時相率,為一般法曹界之,然非以其法院之判决南之,寳以其學,非 重其判例也,此等,德國多数學者所主張,薛尼(sag),叶拜(Soe)等皆 之,間有一二學者,提倡判例之效力,然而圍亦独,其言日:上级法院之判例,能拘束 下毅法院者,必該项問题,在下殺法院,無本院先阴可等,乃以上殺法院之先例:用判 决,有一般拘束力也,义上法院之判决,可以用先例者,必其判决有人人信仰心之内部 要素,及的普通的適用之外部要素,而後可以之日先例,非上殺法院之無何種判 决,均有靶對的拘束力也。上日通用法律,實與立法機之彼舊法而樹新法,有何區别?立法機,规定法大體 可法機,變化法之用,體用備,而後法律可以推行利故會之制定法,與法院 期一 之道理,正羲公平,使宜,利益等,均宜有所酌,亚非以習惯標也.之判例法,實无强弱之分:至於習惯在先,判例在後之,亦不可信,何?法官判案件,苟於習價無可根據,仍不得不求條理,當用條理之時,凡法律最高之目的,事物自然 逃四端,英美判例之效力,亦可略得端矣.以上,各树一,聚未息,執是執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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