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刊】十 - 司法院法官训练所同学会司法院法官训练所同学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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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婚姻均無效,自無所離婚.夫妻之一方,同時與一人以上結婚,達反一夫一妻之制度,既無先後結婚之别,為二 重婚得為離婚之原因,但有請求權之一方,于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六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二一年者,均不得請求離婚,(民法第一.五三條)所以持家庭之 和平也。(二二與人通妄者 所與人通轰,郎與性為婚姻以外之交接是,查夫妻應互贞潔之羲 務,若與人通、是達反羲務,故本款定為婚之原.與人通,不刑法上成罪與否,均得為婚之原因,例如夫與人通姿,刑法第一五六條,知免或不受理之判决,然在民法,无受此限制,仍得求離婚也。
(就字第八二八號)妻告夫確實有據者,自可為羲艳,准其離。(統字第一二O三號按妻告夫,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自製木狗私刑,将妻,自可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許妻請,(字第一.四八號)判例 家道質寒,不給衣節,不成為法律上巽之理由,(三年上字第七六五號)理類推之解,自在應離之列,即圖未成,確有據者,亦為義,自可據以巽,(三 本夫抑勒其妻價賣為者,较之抑勒通典雁為妻妾及休之情形、尤不可恕、依當然之條 虐待.年上字第四三三號)按夫抑勒其妻價賣為姻通典雁為妻妾及賣休,均應為不堪同居之 現行律载夫殿妻至折傷以上,先行蕃問夫婦如離巽者,罪等語,是離婚之制,本為 現行律所許,不過须具備一定之條件而已,(三年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