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刊】十二 - 司法院法官训练所同学会司法院法官训练所同学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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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利此次覆刊,辱荷 本刊啟事 國内外者赞許、而尤以所最高法院民刑庭庭長會 自力求改進,期臻王,兹將本刊所提初步收進計書,分於下:為國内其他刊物所未見,其著裁判,亦新,本刊同人深蒙鼓,此後 十三期合刊發行,量登载以前存之解,以後每解,即於該過出之 司法院解:本刑前以幅有限,登載稽,至深抱歉,提將第十二期第 本刊内登载.二最高法院民刑庭庭長會紀錄,為司法官辨案之南針,今後提將每星期二 之會紀,刊載該出版之木刊.三法界人員,法界同人無不以先快,木刊力迅速發表.赐教示共遒進,不勝感荷。體及係爭物之勘驗,均可其筆錄以為判决基碰;然使當事人非自由陳;人應具結者 第二探續制,第一番所為之行為,依法有效。如當事人之陳逃;人之問;,而不命其具結,勘驗乃係另派非有裁判權之人,均與法合不合,不生若何據力第一 蕃程序,等於徒?此類情形,在本院所管之理司法各縣政府,時常發現,勢必再為 問或勘驗,殊背法節省時之旨一惟由有监督權者,颁訓合,促其注意!此其二 不便卷,程式;但人民多藉口適原縣書状缺買,難信,要非必無。而此頂事件,人民,對於法院有所聲明,具正式書状,此定也!一法。破產事件,民國四年北京法律查會之破產法案,依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北京政府 司法部呈准指合,及十六年八月十二日國民政府命暂准参酌探用。關於該案,自可 為辨理破產事件之依據,(以外有判例解群援用)夫破,乃對於務人財產供各 地位低落:当非其所。故就破法案以觀,宣告破之裁定,權人不得抗告.權者之總執行,是於權者無不利,而破產宣告,務者之經濟信用失;會 反之,回破產之聲,其務人不得聲明不服。(四)以二者各無不利。不 一般事,大相經庭。以不妄在常院及此間所目,往往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惟 可以,事利於務人,而不利於權人。殊不知破產為總執行,具如前,恐法院斥不許,而權者動刁之,防遏其破座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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