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刊】十三 - 司法院法官训练所同学会司法院法官训练所同学会.pdf

【法治周刊】十三 - 司法院法官训练所同学会司法院法官训练所同学会.pdf

期四十第卷一第 谕著 硝磺案件法院有無處權?法院有無處硝案件的權限,解和判例很不一致,所以最好把本人辦理硝磺案件的一個 靠品街 實例,寫在下面,公開,希法學優深的導師,或學者,作確切的解答,下法院。刷後理這一類的案件,得所循,這就是本交寫作的原委。兄弟於去年二月間,奉調 建德某花炮店甲,連私贩大批硝磺至蘭溪桐等地銷售,被蘭溪硝磺分處主任乙值悉,江建德地方法院辦事接事有天,就碰着同學熊覺民君起了一件硝磺案子,事實:是 向當地公安局告發,派警在甲店搜獲私藏硝磺千餘斤,價值一千一百餘元,将甲及移送 建德地方法院辨,熊君查終結,為私贩硝磺實,依财政部民國二十三年贩字第四四 問,為犯罪是不能成院引用該规则第十一條第一填前段科處金六千元抗告人提起抗告又經原法院裁定回兹依 上開明既係應歸行政處之事件,自非司法機關可能裁判乃建德地方法院竟以裁定科處+期四 第 難無理由 金原法院又復將其抗告同其法合上之見解顯難洽再抗告意旨固未指摘及此要其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二十四年 上結應依刑事法第四百零五條裁定如主文 十二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 庭 蕃判長推事 推事 某某 某某 推事 推事 某某 某某 我們照前面的移裁定看來,以為這案子在法院總可以算結束了,但是事實上還不能解决。期四十第卷一第 件,而亦予法庭以裁判權,此等惯例,實由於法院歷來難辛苦門,所得到之成,發人或硝磺局或縣政府方面,大多數因硝磺管理规第十條有一贩私人犯問實 而為各方面所許者也!反硝磺管理规例處事件,似亦不能例外,况此種案件,在 於二十四小時内移送司法機關管押(或辨)一字樣,即將人犯及全案卷,移送法院 請求處,此時如果法院拒不收,又以條文上之“管押一二字相達背,且同時硝磺局 方面,以該條下段有一硝磺局及運銷處均不得加以拘禁一之规定為移轉任起見,亦不 尤法院退回而自行處,而法院接收之後,依法有管押權或辨權,而對於科處 金的權,予以拒,簡直就是把人犯押起來,是問有有罪,對於金的如何科處,可以不辨,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返回 下载地址!有问题:cuwen@foxmail.com(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