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刊]十六·司法院法官训练所同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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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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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周刊】十六 - 司法院法官训练所同学会司法院法官训练所同学会.pdf公函第二號 啟者查法治遇刊由本會接辨後已出十六期业經按期寄奉荷察惟本會經濟 法治遇刊全年收費壹元以示優待經通告各在案特再通告即祈 原無基全恃各會員會費及費以资維持前經理事會决麟凡會員已交會費者訂 各會員 查照迅將上项各费一匯下為荷此致 同學會啟2,固與義務者之人格身分無關,然其是否必须本人行不能由他人代履行,则不得就其本 體性質决之。保務之意义,學及各立法例,本有保丰债人履行及履行主 務人之履行負其貴任,使權人不受丰務不履行之损害,而後之兄解则以保人於主務 務人之務之不同(三)。前之見解係保人非應履行主人之務,不過就主 人不履行時應負代其履行主務任。我國民法即此规定,本斯見解,保人既係在 主務人不履行時應代其履行主務,则保務與主務在理上即應其同一内容,而保 人所保之主務,其性質自尤非得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不可,故一般通均主張就不替代 給付之债務不能成立有效之保四)。即其於主務人不履行務時繪得請求保人,代為履行以受清之滿足。是就權人與保 人間之情形而,該權人希其人保人力能履行務保人之產可為其 權保之心理,正與一般契約内當事人情形相同,無據權人對於保人之生死特 别注重,有保人之保责任將因保人死亡即歸消之预見。且按實際務人資力之 消長,與其生死无必然之關係,往往保人已身死而其所資於價外尚有餘者多,若以保務愿與保人生死相始終其有事性而不使承人承,即不對於權 人之保護失之過薄,且無形將保權之效力贬小,尤與法律上所以創立對人保制度之原 意不符,其結果影征會經濟,恐亦非。故予對於此,倘覺不如前之较為可信。不知 質之高明,以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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