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刊]十七·司法院法官训练所同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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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周刊
类别
报刊

【法治周刊】十七 - 司法院法官训练所同学会司法院法官训练所同学会.pdf公函第二號 經啟者查法治刊由本會接辨後已出十七期业經按期寄奉荷察惟本會經濟 法治调刊全年收費壹元以示優待經通告各在案特再通告即 原無基全恃各會員會費及報費以資持前經理事會决凡會員已交會費者 各會員 查照迅將上各費一佛匯下為荷此致 同 法 同學會啟君则反之,長示端的成、除對於可法局殊佩教其英勇外為陳一言君之太重 第一點:陳一言君以法院粗,施行區域,非全中國,而備法律施行上之不統一 表面,而忽略際,陳一言若不愧為一法律上之保鐵者,善君可為一事實上之雄人,惟君之言,確保司法當局不得已之衷,非出於司法當局之不,前乎此者,太不努 力,致合今兹之努力太猛,吾人自應體其心而恕其過,不住其位,不課其政者,不知在 政者之苦衷也。君獨能深知之,其所云云,更不代作言,似非此中人不能為此中 語也。然!法律之施行,似整齊一,始足以充分的表现一個整部法律之完全效用,此 種施行上之不一,世各國無有也。一之為,其可再乎?定,有正面,有只,有横的规定,有省落的规定,研完法律者,多方面仔細研究 到,有一法院即多 一場面之用电所以添最商分院信便民耳 近之于於高等分院,面必晨情跨目,道赴於高等法院本院,添最高等分院之意羲安在 个岗管在最服之案件,不马就?母乃失之乎?普君义行政事務,不可法事務:照法院組法,院長须庭長推 事,以地院院長庭长推事乎?抑以高分院院长繁庭長事予?地院職司判之蕃 判長,即不能再高等分院之判長,換言之即愿,H地沉與高等分院简單,人數有限,試此司法事有關乎?抑無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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