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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周刊】十九 - 司法院法官训练所同学会司法院法官训练所同学会.pdf公函第二號 啟者查法治刊由本會接辦後已出十九期业經按期寄奉荷察惟本會經濟 法治遇刊全年收費壹元以示優待經通告各在案特再通告即 原無基全恃各會員會費及报費以資持前經理事會决凡會員已交會費者訂 各會員 查照迅将上项各費一餠匯下荷此致 司 法 法官所 院 同學會啟一、满足.法時,更為發展,細析之復可分為三.普通法時,抵係使抵者之權,因抵而得到滿足之見解,迢至現行 A權。此抵為抵以自己之務(即相對人之權),保其權之一種 Krickmann,Tager,Oertman等.B一般滿足權。此反對以抵為質權之見解,而以抵為一般滿足權之行使。換言 足之狀態,故在事實上,殊無其為質權之必要,兄依法亦不能其有質權之性質乎!之,即權人於其與相對人之權具抵銷要件時,可以抵銷之方式,使其權達於滿 此可以Lang,Lipmann,Weismann 等學者寫代表.自助行為。此抵為法律上所許可之一種自助行為,即權人於其權達於得 者G所主張,成者極少。為较當、兹就法條规定其所以必探清之理由於下.一、依民法第二七七條之规定,連带務人中之一人,對於權人有權者,他務人以該 務人應分撸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此種援用抵以消自己一部連帶務之行為,自係務人為清之給付行為,而非權人所為權之滿足行,甚為明,兄法律 上明定行使抵權人一他務人一,其所據以抵之權,其圍限於該務人所分 之部分,其抵人非有權咨格之人,而因限於所分之部分,亦自未能使該權 達於滿足之狀熊。故據此规定而言,應為係探清.二、關於兩造或一造之當事人,如属數宗權關係時,應以何種權抵,依我民法第三四 取得指定充當權,乃係因法律上其為務人之資格故也.二條之规定,可選用清價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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