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卷三 - 潘氏海山仙馆番禺.pdf

大清律例按語卷之三月 吏律 公式上 請讀律合 制書有達 毁制書印信 上書奏事犯 事應奏不奏 出使不復命
三二雍正三年 者初犯俸一月再犯苔四十附过三犯于本 衙門降用 其百工技藝色人等有能熟 講解通曉律意者若犯过失及因人連累致罪不 問輕重免一次其事干課反逆叛者不用此律 若官吏人等作欺公妄生擅更變 原凝官吏俱應講讀律合但今无在内察院 在外按察司年終考校及不律意三犯 降用之例應將每遇年終以下句在内
寸鼎街您言三雍正三年 以通曉律合而免故日不用此律末是防粉 更政之潮也 